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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15-11-16 16:37 作者: 编辑:ysx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加强学生日常管理,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人才,根据《吕梁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鉴定、奖助学金评定、评优、毕业分配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系注册学生,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测评分×30%+智能素质测评分×60%+体能素质测评分×10%

      第二章 德育素质的测评

      第五条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学习态度端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每学期德育测评成绩记85分。

      第六条德育素质测评根据学生个人平时表现及《艺术系学生德育测评记事积分表》的记载情况,按照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标准从第五条的85分中扣除或增加。德育测评成绩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

      第七条德育素质扣除分

      1、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按学时计)每学时记-1分。达到10学时按照《吕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六条进行纪律处分。

      2、学生请假每天记-0.5分。

      3、违反公共道德、扰乱公共秩序,受到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每次记-1——-3分。

      4、顶撞、辱骂老师、不听从管理教育者,尚达不到纪律处分的,每次记-2分。

      5、违反《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情节轻微,受到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每次记-1——-2分。

      6、填写各种学生考核记录及参与活动时,弄虚作假者每人次记-1分。

      7、在公共场所抽烟、酗酒者,每次记-1分。

      8、在公共场所(包括教室、琴房、画室)有过分亲昵行为,每次记-1分。

      9、不按代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者,每次记-0.5分。

      10、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者,每次记-0.5

      11、不遵守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尚达不到纪律处分的每次记-1分。

      12、在校、系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班级、班组、宿舍、琴房、画室成员,每人记-0.5.分。

      13、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依次记-5-10-15-20分。

      第八条德育素质加分

      1、能与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作斗争,表现突出记4分,一般记2分。

      2、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劳动,每次记1分。

      3、在各项非专业的文艺活动中获奖者,系级记2分、校级记4分、省级国家级记8分。

      4、在校系组织的各类评比中获奖的班级、班组、宿舍、琴房、画室,其成员每人次,系级记1分、校级记2分、省级国家级记4分。

      第九条学生如出现其它未在本细则中列举的行为,经班级辅导员提议,可记相应的正负分值。

      第十条学生干部在本细则测评的基础上,依据《艺术系学生干部管理测评办法》进行相应的德育素质测评加分和扣除。

      第十一条德育素质测评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每学期总评一次,每学年总结一次。由班级辅导员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将学生思想行为情况记入《艺术系学生德育测评记事积分表》一式两份,由系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后,一份在班内公布,一份系内留存。成绩评定以学期为单位,不得跨学期评定。

      第十一条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年度总结不及格,一般不得升级。如学生确有悔改表现,写出书面检查,经系主任同意,可跟班试读。如下学期成绩合格,可转为正式学生,如不及格,劝其退学。

      第三章 智能素质的测评

      第十二条智能素质测评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积分×90%+智能素质奖励分

      智能素质奖励分标准如下:

      1、在公开发行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品,有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鉴定的每篇次加4分。

      2、每学期单科成绩在班内取得第一名者,记1分。

      3、在与本专业有关的比赛中获得名次者,系级记2分、校级记4分、省级国家级记8分。

      4、奖励分最高为10分。

      第十三条智能素质测评工作,由班级辅导员组织,系秘书、班团干部参加,每学期总评一次,每学年总结一次。成绩评定以学期为单位,不得跨学期评定。

      第四章 体能素质的测评

      第十四条体能素质测评成绩=体育成绩×90%+体能素质奖励分

      体能素质奖励分标准如下:

      1、在体育比赛中,取得名次者按体育比赛成绩计分,省级加倍,系级减半。

      2、体能素质奖励分最高为10分。

      第五章 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测评

      第十五条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按三年综合测评的平均成绩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第六学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以不合格学生论处。

      第十七条毕业班在毕业前完成对第六学期及三年的综合考评。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考评方法

      第十八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对上学期的综合测评。

      第十九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系领导、班级辅导员组织任课教师、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依据本条例对学生进行测评,测评成绩填入《艺术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系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后,一份在班内公布,一份系内留存。

      第二十条 考评工作要做到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同时要严肃认真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考评结束后,学生进行自我鉴定,填写学生年度鉴定表,经系审核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艺术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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