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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系学生会工作考核办法
      2010-11-12 10:59 作者: 编辑:ysx    (点击: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系学生会成员的管理,提高学生会成员工作积极性,规范学生会成员工作考评,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制度化进程,提高学生会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以民主监督、公平客观、实事求是、奖惩分明为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艺术系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 学生会各部门干事量化积分和统计工作由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部长、副部长)执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接受学生会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和统计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团完成。

      第七条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分为学习成绩,工作业绩和奖惩情况三部分。

      第八条 考核内容规定如下:
      第九条 学习成绩(基础分20分,发展分6分)
      第十条 办公室每学期组织对学生会全体成员的考试成绩进行量化积分,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1、被考察对象必修课无挂科情况得10
      2、被考察对象成绩位列本专业前40%10
      3、发展分:被考察对象获各类奖学金加6分。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名次低于专业前50%者取消参会资格。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基础分80分)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由基本制度遵守、活动参与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三部分组成,满分80分。基本制度遵守满分25分;活动参情况满分25分;工作绩效评估满分30分。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制度遵守(满分25分,评分由主席团完成,全体成员监督)

      1)依据各次例会、活动、值班出勤和日常考核相应内容记录为依据。例会(每次例会对副部长级以上成员点名,各部长对本部干事考勤)、活动或值班请假一次减1分;迟到一次减2分;缺勤或空岗一次减5分。

      2)活动结束后三天内上交活动计划和总结,要求写明主办、协办部门及参加人员。逾期一周以内对活动负责人扣2分;逾期一周以上视为缺交,对活动负责人扣4分。

      2、活动参与情况(满分25分,评分由各部门负责人完成,结果报办公室)

      1)作为主办部门成员参与组织活动每次加4分。

      2)作为协助部门参与组织活动每次加3分,协助部门突出成绩者(由活动负责人报部长,主席团评定)加4分,单次取最高不重复加分。

      3、工作绩效评估(满分30分,评分由主席团,部门负责人做出)

      1)对部门正职工作绩效评价由主席团会议做出,满分30分;

      2)对部门副职绩效评价由主席、部门分管主席和部门正职作出,满分各为10分,总分30分;

      3)对干事评价由以下两部分加和组成:

      1主席团和各位部长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分,该分数作为该部门干事共同起始分,满分15分;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成员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满分15分。

      第十六条 奖惩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惩罚性扣分规定如下:

      1、在学生会工作、活动过程中存在渎职或其他有损学生会形象行为者,一次扣10分;

      2、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诚信问题或财务问题者,每人次扣20分;

      3、破坏学生会内部团结,阻挠学生会工作正常开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分以上扣分处罚。

      4、学生会成员存在以上情况且情节严重,或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者由主席团审查可予以辞退处分。

      第十八条 发展性加分规定如下:

      1、一学期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所有集体活动者,加4分;

      2、形成建设性提案,得到主席团肯定或采纳者,每次加4分;

      3、一学期例会、值班全勤者加4分;

      4、为学生会各类活动争取到赞助者视赞助金额数量酌情加分。

      注:未列举的情况最终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奖惩机制:干部学期考核总评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者为良好,65-79分者为合格,低于65分为差;干事学期考核总评85分以上者为优秀,71-85分者为良好,60-70分者为合格,低于60分为差。

      第二十条 辞退机制:

      1、每学期末依据以上考核条例对学生会全体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差,被评为差的干部经主席团全体讨论通过作辞退处理。被评为差的干事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报主席团,经批准作辞退处理。

      2、在工作和生活中对学生会形象造成巨大损害者,由主席团审查批准后予以辞退。

      3、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经主席团审查批准后予以辞退。

      4、其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者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辞退的情况作辞退处理。

      5、学习成绩名次位于专业后50%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奖励机制:

      1、在每次大型活动之后由主席团和活动主办部门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评比,评出本次活动表现突出个人。

      2、对于考核成绩为优的学生会干部和干事有资格参加“吕梁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活动。并会向班级推荐其优秀。

      3、考核成绩最终结果乘百分之三加入德育分。

      三、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干部根据本制度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最终结果经主席团批准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公开,如有置疑,由主席团指定相关部门做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在学期末进行,日常考核由各部门和办公室负责,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吕梁学院艺术系学生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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