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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日常请假严格按照《吕梁高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执行。
2、准假人员(班主任或分管系领导)须掌握某一班在同一时间段内请假人数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的比例。特殊情况例外。
3、代课教师和班干部无权准假。
4、学生请假后,准假人员应及时报知代课教师,使教师对学生的请假情况,一清二楚。
5、学生的请假手续由班主任负责每周末报系办,备案一次。
6、学生假期结束后在系办销假。不销假一律以旷课论处。
附 则
7、本细则由艺术系负责实施和解释。
8、本细则从2010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