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的优秀人才。结合我系的具体情况,特别定本细则。
第二条:原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胜奖”两部分,其中“综合奖学金”占原奖学金的70%,“单项优胜奖”占原奖学金的30%。
第二章 综合奖学金
第三条:综合奖学金按每生每月28元的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年8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4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200元。享受奖学金的人数分别占班级人数的10%、40%、20%,总受奖人数占班级人数的70%。
第三章 单项优胜奖
第四条:单项优胜奖奖金按每生每月12元的标准。单项优胜奖奖学金总额的30%奖励德、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40%奖励智育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30%奖励体育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一、德、美、劳方面
1、精神文明奖:对维护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系级有关规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者,依据实际情况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2、工作奖:凡在校、系、班、学生社团担任管理工作,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和工作总结,方可参评。按全系学生10%评定,奖励金额为100—200元/人。
3、竞赛奖:凡在国家、省、校、系各项文艺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均可参评,奖励名额不限,奖励金额为50—500元/人。
4、贫困生优秀奖:凡家庭贫困,品德优良,吃苦耐劳,学习刻苦,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奖励100—200元/人。按全系贫困生人数的20%评定。
5、劳动奖:在劳动教育课和一学期各种临时劳动中表现出色的学生,奖励50—100元/人。
二、智育方面
1、学术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等,根据成果大小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金额为200—500元/人,名额不限。
2、学习进步奖:在专业上经过刻苦学习,本学期学习成绩在全班排名比上一学期排名进步10名以上者,给予前三名200元、150元、100元奖励。
3、特别奖:对刻苦学习,成绩优异,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名列前五者,奖励100元/人。
4、专业必修课、选修课考试成绩第一名者,各奖50元。
三、体育方面
1、凡在校运动会中获得单项比赛前六名者,分别奖给80、60、40、30、25、20元。集体项目获前三名的,分别发给团队二倍奖金;省级、国家级加倍。
2、在其它校级体育活动中,获前三名单项奖,奖励100元、80元、60元,团体前三名加倍。
3、在系级各项体育活动中获得前三名者,奖励50、30、20元,团体加倍。
第四章 评定与发放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由系领导组织班级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根据《艺术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分从高到低排队评定。
第六条:单项优胜奖:由系领导、班级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综合评定。各班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向系提交申报单项奖名单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典型事迹、相关证件等。
第七条: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八条:对于单项奖学金的划分比例,须严格掌握不得突破,确有原因需要突破的,由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系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不执行《艺术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执行不完整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班级,将不予审批奖学金的评定报表。
第十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每学期进行一次,在下学期的第一周至第二周进行,以班级单位造表一式三份,附《艺术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一份,经系领导审核盖章,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一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定,在毕业前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艺术系负责实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