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系学生管理,充分发挥助学金的作用,逐步引导学生严格按照《大学生行为准则》要求自己,从而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我系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助学金按每生每月38元的标准,以班为单位,依据《艺术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学生日常行为的考核分按比例、按月发放。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学生当月没有扣分,全额享受学生当月助学金。
第四条:学生当月如被扣分,以一分一元的标准扣除当月助学金。扣除的最大金额为19元。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月扣除。
第五条:被扣除的金额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1、扣除的总金额除以全部加分总和,乘以个别学生加分。
2、当月被扣分学生,不论加分多少,不得按本条标准执行。
第六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除两个月助学金,记过处分者扣除四个月助学金,留校查看处分者扣除全年助学金。
第三章 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七条:各班每月28—29日将学生本月的考核结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每人当月的助学金金额,造表一式三份,并附《艺术系学生德育测评记事积分表》一份。经系领导审核签字,报学生处审批,一份交系,一份交学生处,一份交膳食科。由膳食科将学生享受助学金金额输入卡内执行。
第八条:不执行《艺术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执行不完整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班级,将不予审批助学金的评定报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艺术系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