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宗旨:锻炼能力,提高素质,适应社会。
第二条:原则:公平、平等、奖勤、奖能。
第三条:对象:凡在校、系、班级学生机构中任职的我系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干部。
第四条:学生干部在《艺术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测评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进行相应的德育素质测评加分和扣除。
第五条:测评标准
1、牵头组织的工作受到省、校、系、班表彰的加5、3、2、1分,受到省、校、系、班批评的扣除相应分数。
2、参与组织的活动受到省、校、系、班表彰的加4、2.5、1.5、0.5分,受到省、校、系、班批评的扣除相应分数。
3、牵头主持的工作有方案、有总结的每项加1分,否则每项扣1分。
4、工作方案中有分工的参与组织者,每项加0.5分。此项加分由牵头主持者认定。
5、干部受系和系以上纪律处分的,取消所有加分和评优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艺术系。